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政 > 法谭 > 正文

“蛀虫搬家” 1500万元商品竟被以近1.5折价格销售,知名品牌负责人以权谋利抽成拿好处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郭剑烽     作者:郭剑烽     编辑:黄佳琪     2024-04-17 20:00 | |

在担任某知名护肤品牌网络旗舰店负责人期间,男子曾某某伙同徐某某,通过虚假申请团购、私设淘宝链接方式,将公司内近1500万元品牌商品以近1.5折的价格销售给周某某所在的网络科技公司,随后周某某将货款15%作为贿赂支付给曾、徐二人,曾某某等人行为导致该品牌公司巨大经济损失。日前,青浦区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曾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并对涉案网络科技公司开展企业合规检查,推动整改落实,促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助力该品牌公司追赃挽损,充分发挥检察护企综合履职效能。

公司内部出现“蛀虫”

2022年10月26日,某知名护肤品牌公司代表至上海市青浦区公安机关报案称,公司员工曾某某在担任公司天猫旗舰店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背公司流程,私自将公司产品以市场零售价1.5折的价格挂在旗舰店内销售,后统一被他人下单买走,造成公司损失达千万元。

公安机关认为曾某某等人具有涉嫌犯罪的重大嫌疑,于同年12月20日,对该案进行侦查。并于2023年10月19日于北京市抓获曾某某,于苏州市抓获周某某,于上海市抓获徐某某。同日于江苏省一工业园区内抓获购买下以上品牌产品的公司负责人袁某某。

该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于同年11月22日制发批准逮捕决定书,随后引导公安机关取证调查。2024年1月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院供图

牵线搭桥,里应外合

到案后,承办检察官对几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开展讯问,发现袁某某一度狡辩“并不完全知情”,其下属周某某在向自己“汇报工作时,将向曾、徐以极其低的价格购买产品的情况描述为合理状态”,而这部分项目因在公司内占比较小,自己“并未留心关注,才导致后续的巨大问题”。

而在周某某的供述中,称出于自己业绩攀升的考虑,与护肤品牌公司相识的徐某某商议以违法手段操作,低价购入大批产品。徐某某自身无操作权限,遂于公司内拉拢曾某某,但期间向袁某某申请给予一定回扣,袁某某也全都知情。

可以确定的是,在徐、周、曾的三人关系中,徐某某作为中间人在曾某某与周某某之间搭桥,曾某某则因被许诺回扣,为利所惑,先于2021年9月向公司申请一批货物作为公司低价内卖,公司作为单次审批予以通过。但曾某某求财心切,竟在此后多次作案时,再无审批流程,默认该“单次审批”为“永久审批”,以此蒙混过关。

曾某某直接指使自己一名下属将店铺全部商品库存表交给自己,随后将表单发给徐某某,徐某某交给周某某挑选所需商品之后,曾某某录入公司系统,形成虚拟套组,再由周某某拍下。

“变通办法”实际都为贿赂敛财

在检察官询问这名下属时,其表示自己主要工作职责是店铺流程及商品运营,工作小组其实人员不多,90后的曾某某便是他的直属领导。从2021年10月起他经曾某某授意,开始以上违规操作,虽知道行为不合规,但曾某某向其描述“只是为了冲业绩”。下属碍于曾某某的店长身份,不敢多问,便依言行事,而曾某某也从未给过他任何好处,这一情况也从流银行流水得到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查证的证据卷宗,检察官能够清晰明了地发现周某某所在的网络科技公司曾支付数十万余元作为回扣,其中曾、徐、周各分得数万元。

以上回扣经向袁某某确认,其承认表示周某某曾于2021年向自己申请“由于此次购买到的产品拿货价比较便宜,对方公司想要货款的15%作为回扣”,袁某某犹豫时,周某某当时提出“变通办法”,即“购买等价值的手机电脑等作为礼品赠送给对方”。袁某某自己承认:“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还以为这个不算是行贿,就答应了,后期也陆续签下几张物品的购买单,都是些电子产品。”至此,袁某某主动认罪认罚。

然而周某某显然并非采购礼品给曾某某、徐某某,而是使用这笔款项直接对二人行贿,之后三人里应外合,周某某竟使用仅仅220余万元便购买下了曾、徐所在品牌公司65笔订单共计25万余件产品。经鉴定,以上产品标准零售价约为人民币1,500万元。

铁证如山,提起公诉

在承办检察官对以上人员进行讯问时发现,曾某某三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对自己行为的辩解,且均不认罪认罚。同时曾、周二人一口咬定“是徐某某在其中牵线搭桥,自己才误入歧途”,试图将责任进行推诿。承办检察官选择从核心人物徐某某进行突破,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并将证据材料——周某某处收受贿赂并分赃给曾某某的银行流水记录呈现在其面前,击破其对“自己没有从中分钱”的辩解。徐某某从第三次接受讯问时终于开始稳定供述,承认自己作为中间人收受贿赂并瓜分赃物的行为。

徐某某全部供述自身行径及犯罪各时间节点、金额,与其他非涉案人证叙述如出一辙,相互印证。曾某某、周某某虽仍不认罪,但承办检察官根据相关法律适用,依然认定三人均系犯罪,并于2024年2月19日依法对曾某某、徐某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同日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法院对曾、徐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护企,合规整改

而该网络科技公司的负责人袁某某自身行为也已触犯《刑法》,且周某某是通过单位内部正式审批,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所获不当利益皆归属于单位,因此可认定该科技公司为单位犯罪。但念及袁某某本人悔罪认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且涉案网络科技公司多次向检察机关主动表达愿意开展企业合规,希望能够尽量弥补受害公司损失、挽回过错,并表示将督促涉案人员进行退赔。

经协商评估,青浦区检察院决定对袁某某所在公司开展企业合规调查,并制发相关检察建议,将根据企业合规情况最终确定对袁某某的惩戒力度。2024年3月起,由企业方提交合规报告,申请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同步开展合规整改。目前整改顺利,公司已退赔被害公司大部分经济损失,其余款项也在执行过程中。青浦区检察院拟计划于5月上旬对该公司进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回头看工作,助力市场竞争良好有序,提高企业规范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王擅文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