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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公司客户交易超1500万美元,还称是因“个人信赖”?上海法院通报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陈佳琳     作者:陈佳琳     编辑:赵菊玲     2024-04-18 09:42 | |

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昨天,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2023年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

图说:新闻发布会现场 上海三中院供图

根据通报,2015年—2023年,上海三中院共受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13件,其中一审案件9件、二审案件4件。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商业秘密民事案件265件(含合同案件7件),其中一审案件179件、二审案件57件、其他案件29件;受理商业秘密行政案件1件。记者了解到,商业秘密案件多涉及芯片、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领域,多因人才流动引发纠纷,整体呈稳中有升的态势。

R公司自2015年起与案件中主张的6家客户开展了广泛的商业交易,包括电子邮件沟通、签订买卖合同以及报关等环节,客户信息如联系人、产品规格和价格等被严格管理,并标注为“TOP SECRET”。R公司对其员工强调保密义务,特别是对于敏感的客户信息。

吴先生于2014年12月加入R公司,并在外销部工作至2019年6月提出辞职,次月解除劳动关系。而就在2019年3月,吴先生的妻子黄女士成立了一家与R公司经营范围相似的L公司。报关单显示,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R公司主张的6家客户中,有5家客户均与L公司有过出口相同产品的交易,总计金额达1500余万美元。

为此,R公司指控吴先生与黄女士利用获取的商业秘密非法获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这5家客户的相关深度信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被告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如何与客户建立交易关系的情况下,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披露和使用了R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被告虽在庭审中辩称客户是自愿、主动与其交易,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

二审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审查了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被告改变了说法,先是声称客户基于对吴先生的个人信赖而与L公司交易,后又称涉案客户是黄女士自行开发的。然而,法院指出,本案涉及的外贸行业对个人技能的依赖度并不高,且没有证据表明客户是基于对吴先生个人的信赖而与R公司进行交易。相反,是R公司利用自身的资源和平台获得了这些客户信息,并交由吴先生维系。

法院对于被告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也未予采纳。由于证人未出庭作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认为这些证言不足以证明个人信赖抗辩的成立。同时,法院指出,如果员工是利用权利人所提供的物质条件和交易平台才获得特定客户信息或交易机会的,那么一般也不能成立个人信赖抗辩。

最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被告因侵犯R公司商业秘密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R公司经济损失450万元及合理开支25万元。

新民晚报见习记者 陈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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