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黄诗原 傅婷煦 见习记者 陈佳琳)“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近年来,随着公民安全意识、守法意识不断增强,类似的提示大家早已耳熟能详,饮酒后不能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是,酒后在地下停车场等非公共道路上开车、挪车等时间短、距离短的驾车行为是否属于“酒驾”呢?
图源:东方IC
某日,王先生驾车至某商场饭店与朋友聚会,饮酒畅谈。王先生知晓酒后不能开车,便在聚会结束后预约了代驾,约定在商场地下车库门口碰面。随后,王先生驾车自地下停车场行至出口,在此处执勤的交警将其车辆拦下检查。经呼气检测、血液检测,王先生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公安机关查明,王先生为该机动车的所有人,该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公安机关认定其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对他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王先生不服该行政处罚,认为公安机关在本案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取证导致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于是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了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了由民警带原告至医院抽血、封存、确认、送检等执法过程,符合相关规定,送检血样符合鉴定条件;被告认定原告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有司法鉴定意见书、 机动车行驶证、原告讯问笔录及现场执勤交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为证,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法律后果明确且无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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