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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内办公司,城管上门速查处

来源:上海宝山     编辑:赵菊玲     2024-04-18 09:40 | |

在房屋使用中,业主常常自用方便或是为了出租给多人,对房屋结构和功能进行不同程度的改建,如将房间、阳台改造成卫生间、厨房,这些现象时有发生。但房屋的结构与使用用途在设计之初便已确定,擅自改建很有可能导致房屋漏水、排污堵塞、燃气通风等问题,不仅易引发邻里之间的矛盾,更会对房屋的整体安全造成影响。



上月,张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民投诉,反映呼玛一村214号某室,疑将房屋作为企业办公场所使用,存在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可能。接到投诉后,执法队员第一时间上门勘察。经现场查看,执法队员发现该处房屋为两室一厅一卫一厨的结构,目前屋内的两个房间、天井及厨房均放置了办公桌椅。执法队员随后和业主沟通,了解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原因。该业主经营一家物流公司,为了节约成本,才想到将家中的房屋改建成办公室。



整改前后对比图

执法队员对此也表示理解,但该行为确实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执法队员当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将房屋恢复原状。沟通整改期限时,业主面露难色将自己的困难告知执法队员,租办公室以及新场地还需要装修,时间相当紧迫,希望整改时间能够相对延长,并表示自己一定会尽快整改。执法队员鉴于当事人整改态度很积极也很配合,客观来说寻找新的办公场地确实需要时间,遂延后责改期限至3月25日。后经上门复查,当事人已按照要求整改,该房屋恢复正常居住。

张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践行崇法、爱民、团结、拼搏的“张庙好城管”建队品牌,立足实际,扎根社区群众,倾听民生、回应诉求,实实在在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本领,进一步助力文明城区创建工作。

01

管理和处罚依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行为:

(一)未办理审批手续,将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将非住宅改为住宅使用,以及改变非住宅的规划批准用途使用;

(二)将房屋内卧室、起居室等部位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原始设计位置。

张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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